在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过程中,执法人员很难掌握哪些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同类型的社会生活噪声由谁管辖、如何认定噪声排放是否超标、以及如何纠正和惩罚他们。我感觉我不知道从哪里开始。本文立足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结合日常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社会生活中噪声的查处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什么是社交生活的噪音?
2、不同社会生活中噪声的管辖机关如何确定?
3、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城管部门应当对哪些社会生活噪声行使处罚权?
4、城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如何调查处理?
5、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案件查处中的困境和不足。
六、如何用综合执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
1.什么是社交生活的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社会生活噪声防治最重要的法律依据。第四十一条对社会生活噪声作出如下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人类活动产生的声音。 。
该法第六章列出了社会生活中下列七种噪声:
(一)运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扬声器或者其他发出高声响的方式吸引顾客的;
3.商业运营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厂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扬声器;
5、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时,使用音响设备可能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必须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被跟随;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7、在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对周围居民的环境噪声污染;
各地地方法规也列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噪声情况,如切割机、发电机等产生的噪声,但这些基本上都是这七种噪声类型的细化。
虽然社会生活中噪声的表现形式远远多于法律法规所列明的种类,但社会生活中受行政法律规制、需要行政监管的噪声种类并不多。
2、不同社会生活中噪声的管辖机关如何确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⑴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娱乐文化场所和商业经营中的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述商业经营采用高噪声方式吸引顾客、在噪声敏感区域使用扬声器的、在公共场所举办音量超标的娱乐聚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室内娱乐活动、已竣工交付的住宅装修等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的,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公安机关。 (其中,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高噪声方法吸引顾客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从其决定。)
⑵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以安徽省地方性法规为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处分: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中午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污染、施工、娱乐等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违反当地环保部门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切割、殴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
⑶ 所在地主管部门确定的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中,对经营娱乐文化场所和商业活动中的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处罚权移交给城管部门的,应遵守规定。
例如,某市编辑部制定的《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权责清单》规定,上述两种社会生活噪音由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城管部门,权责清单中的事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这两种惩罚权。
但是,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与其上位法律相抵触。
例如,某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将上述社会噪音全部移交城管部门行使处罚权,这显然与上级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又如,省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利用高噪声方法吸引产生社会噪声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商业经营中的顾客,但市政府却将这种处罚权直接移交给城管部门行使,这显然不符合上级法律的规定。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噪声污染行为,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管辖部门。
⑴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目的确定管辖部门:
①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主观上不故意追求噪声污染后果。这种情况将由城管部门处理。
例如,加工铝合金门窗时,切割机发出刺耳、较高的噪音,但行为者主观上是为了加工门窗、牟取暴利,并没有故意产生噪音污染影响他人生活。 。
②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是产生高分贝音量,主观上有造成噪声污染的意图。这种情况应由公安部门处理。
例如,商场使用扬声器来吸引顾客。主观目的是发出更大的声音来吸引顾客。它不是由无意识或不可避免的行为产生的噪音。
因此,故意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应由城市管理部门管辖,而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应由公安部门管辖。
⑵根据不同的执法目的确定管辖部门。
①城市管理部门执法的目的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它所处理的噪声污染是一种破坏生存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的行为。
例如,商住小区的居民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底层商户割钢噪音的困扰。他们长期无法享受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健康受到影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罚。
②公安机关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处理的噪声污染是一种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他人生活的行为。
例如,广场舞声音过大,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学生学习,常常引发冲突纠纷,这就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罚。
因此,损害环境、影响健康的噪声污染由城管部门管辖,而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生活的行为则由公安部门管辖。
⑶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确定管辖部门。
①城管部门主要处理商业设备运行和商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这种噪音往往很难完全消除。只需整改并符合排放标准即可。
例如,监测发现商用空调室外机噪声超标,将责令整改并给予处罚;
②公安部门处理的是人类活动直接产生的、可以直接消除的噪声污染。
例如,如果直接命令关闭小商贩使用的扬声器,则可以消除噪声源;如果广场舞产生噪音,可以通过命令当事人降低音量的方式消除噪音源。
因此,能够直接消除的噪声,属于公安部门管辖;不能直接消除的噪声,由城市管理部门管辖。
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不属于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调解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备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对人民生活产生影响的社会噪音,但并不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执法的对象。应将其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例如住宅楼室外空调产生的噪音;住宅电梯、水泵房、变电站房、地下车库排气扇、垃圾处理站压缩机等产生的噪声;日常生活中的噪音、犬吠、机动车进出小区等。 、雨打在雨篷上的声音等都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此类噪音虽然不属于行政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但很容易引发投诉和邻里纠纷。执法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调解纠纷,化解职权范围内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城管部门应当对哪些社会生活噪声行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产生的噪声都归为社会生活噪声,并列出了社会生活噪声的七种表现形式。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环境保护管理中社会噪声污染行政处罚的权力是集中于城市管理部门。这也成为其他行政机关向城管部门移交责任的主要依据,例如将广场舞产生的噪音移交给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有不同的理解,不能作为其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的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到环境保护管理中集中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处罚权,是指原来由环保部门实施的处罚。不再将原来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处罚权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而是将权力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
综上所述,城管部门行使处罚权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商业设备运行、商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城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其他社会生活噪声不属于城管部门管辖。
4、城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如何调查处理?
社会生活噪声的排查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清晰分析名词术语的定义。
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对社会生活中与噪声相关的基本术语提供了权威的定义。执法人员应准确掌握各种术语,以便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做出判断。
1、“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的噪声。
2、“噪声敏感建筑”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
(三)“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是指医疗区、文化教育科研区以及机关、住宅建筑为主的区域。
4、“中午”是指中午12:00至14:00期间; “夜间”是指晚上 22:00 至早上 6:00 之间的时段。
5、“边界”是指法律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确定的业主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者建筑物的边界。产生噪声的各种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以其实际用地面积为边界。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区等特别要求安静的区域。
一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住建筑、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二级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市场贸易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保持居住安静的区域。
三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
四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
4a类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路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是主要铁路线两侧的区域。
7、结构噪声是指噪声发射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时向外辐射的噪声,噪声以振动形式通过建筑结构传播到噪声敏感建筑物内部的噪声。建筑。
8、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二)明确城管部门受理范围。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社会生活噪声类型。以安徽省为例,根据法律和地方法规,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社会生活中的噪声只有以下五类:
(一)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商业运营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厂界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中午、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进行施工、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4、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违反当地环保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殴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
因此,对于不属于这五类社会生活噪声范围的投诉举报,城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社会说明理由,并明确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
(三)现场收集、处理并责令改正。
属于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社会生活噪声,应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未经监测即可识别的社会生活噪声,城管部门取证后可以直接责令当事人改正。
例如,在住宅小区切割钢材,产生高噪声污染,城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固定证据,准备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
2.对于需要对监测结果进行认定的社会生活噪声,城管部门应当在现场核查后函告环保部门,要求其对噪声排放是否超标进行认定,并根据根据鉴定结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进行进一步处理。
例如,城管部门在接到公众关于酒店冷却塔噪声的投诉后,无法直接判定冷却塔噪声排放超标。环保部门需要认定噪声排放监测结果超标,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当事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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